巴西商貿政策


巴西對外資以實物投入的規定

發佈日期:2018 年 04 月 30 日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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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駐巴西使館經商處

一、進口通關:

以投資形式進入巴西的進口商品受非自動進口許可證(LI)的管理,進口商(外資或合資企業)需事先向巴西發展工商部外貿局(DECEX)提出進口申請。外貿局對申請進行審核,然后經巴西央行會簽后,發放進口許可證。申請和批準均通過“巴西外貿網”(SISCOMEX)進行。報關手續與一般受非自動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進口無異。

“二手貨”(指舊貨)或享受稅收優惠的商品在通關時須接受“同類產品審查”,若發現巴西有同類產品生產,則進口會受到一些限制。進口的“二手貨”必須用于能促進巴西經濟發展的項目。

巴西海關政策委員會可對投資進口的機械、設備上調或下調30%的進口關稅。上調或下調的幅度取決于投資地區的特點、機械設備的技術水平及進口前的耗損程度。


二、資產融合:

以進口貨物、機械、設備及其零配件進行的投資必須在通關后180天內融入目標企業資產。

在進口商品融入企業資產之前,進口商品應以“追加資本”的名義記在投資者名下,記錄時按商品通關之日的匯價將商品價值轉換成雷亞爾。


三、外國實物投資注冊:

資產融合后的30天內,企業應向巴西央行提出外資注冊申請。

外資注冊證明中的投資金額以商業發票或報關單標明的商品價值為準,以商品輸出國或投資者所在國的貨幣為登記單位。若商業發票上的貨幣單位與投資者欲用于外資注冊的貨幣單位不符,則按商業發票開出的外匯匯價進行折算。外資注冊證明中的巴幣金額,由投資者選定的外幣換算,換算按資產融合前一天的匯價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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